撤销大坝乡和地莫乡,设立地莫镇。以原大坝乡和原地莫乡所属行政区域为地莫镇的行政区域,地莫镇人民政府驻地莫村地莫街32号。2021年1月1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凉山州调整普格县等7县部分乡镇行政区划的批复(川府民政〔2021〕1号):撤销大坝乡和地莫乡,设立地莫镇。以原大坝乡和原地莫乡所属行政区域为地莫镇的行政区域,地莫镇人民政府驻地莫村地莫街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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