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湛江港口集装箱运输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附招商电话)
时间: 2023-11-29 13:38:30 来源: 次浏览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湛江港口集装箱运输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部署,积极融入西部陆海新通道,主动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和海南自贸区,进一步发挥湛江市“一带一路”倡议支点城市的作用,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有效降低企业物流成本,鼓励湛江港口集装箱运输业务的发展,提升港口竞争力,结合《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湛府办〔2019〕7号),由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扶持湛江市港口集装箱运输业发展,主要措施如下:
一、补助措施
(一)鼓励班轮及货代公司进驻。
对进驻我市的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地区总部或操作中心,以及国际大型跨国配送中心和货代公司华南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补助搬迁费用50万元。
(二)鼓励集装箱增量部分。
1.对在湛江港口从事集装箱运输且签订港口装卸协议的航运企业,当年完成总箱量比上年度增量的部分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助:
(1)增量在5万(含5万)标准箱以上的,每增加1个标准箱补助50元;
(2)增量在4万(含4万)至5万标准箱的,每增加1个标准箱补助40元;
(3)增量在3万(含3万)至4万标准箱的,每增加1个标准箱补助30元;
(4)增量在1万(含1万)至3万标准箱以下的,每增加1个标准箱补助20元;
(5)增量在1万标准箱以下的外贸箱,每增加1个标准箱补助20元。
2.鼓励广东省内客户增量:对广东省内客户(含当年新客户)年度经由湛江港口进出口的外贸重箱比上年度增量的部分,每增加1个标准重箱补助50元。
3.鼓励污染性货物“散改集”或“汽改集”增量:对开展水泥熟料、木薯干、石英砂、高岭土、重晶石、方解石、石粉、石蜡、酒糟粕、豆粕(菜籽粕)、米糠(麦麸、大麦、高粱)、煤、进口化肥、散矿、木碎(木废料)、玄武石、膨润土、磷矿石(渣)等污染性货物“散改集”,或钢材(卷钢、废钢、废铁)、食用油等 “汽改集”的经营人或代理人,年度箱量比上年度增量的部分,每增加1个标准重箱补助100元。
(三)鼓励船公司新开航线和直达快线。
1.新开航线。
(1)对船公司每新增开1条国际集装箱班轮航线(国外港口只挂靠越南的除外),开航满一年且不低于36个航次的,一次性补助150万元;
(2)对船公司每新增开1条内贸集装箱干线(航线挂港为广东省以北港口),开航满一年且不低于40个航次的,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2.珠三角直达快线。
对船公司开通珠三角直达航线(中转支线除外),年度内不低于45个航次,每航次补助5000元。
(四)鼓励经济腹地货源经湛江港口进出。
对组织经济腹地的外贸箱源(不含海铁联运)经由湛江港口进出的经营人或代理人,每完成1个标准重箱补助300元。
(五)鼓励船公司开展中转业务。
1.中转重箱:对船公司通过水路运输经湛江港口中转的重箱,每完成1个标准重箱补助50元。
2.中转航线航次:对经营中转航线的船公司,徐闻-湛江、阳江-湛江、水东-湛江、南山(海南)-湛江中转航线及其他中转航线每航次(一进一出)补助5000元。
(六)鼓励开拓海铁联运业务。
对进出湛江港口的海铁联运内外贸集装箱经营人或代理人,每完成1个标准重箱补助600元。
(七)鼓励到经济腹地设立无水港。
对湛江企业在经济腹地投资设立无水港,每个无水港年度进出湛江港口集装箱量达到2000(含)以上标准重箱的,给予补助200万元;对于新设立(含未满一年)的无水港,每个无水港年度进出湛江港口集装箱量达到1000(含)标准重箱、未满2000标准重箱的,给予补助100万元。
二、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管理
(一)该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由各港口(集团)公司代为管理和发放,由市审计局审计并接受市财政局监督。
(二)补助资金发放方式。申请补助的单位提供相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由各港口(集团)公司核对并报市交通运输局批准后,由各港口(集团)公司代为发放。
(三)补助资金每年兑现一次,当年补助资金在下一年兑现。
(四)补助事项不能重复领取补助资金(含我市出台的其他奖励补助政策相同事项)。
三、监督管理
(一)本措施适用范围为湛江市行政管辖港口。
(二)申报企业必须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发现伪装相关材料,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并收回已领取的补助资金,有关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湛江市集装箱运输补助资金。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至印发之日补助按本措施实施。
(四)本措施由湛江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招商热线:400-107-66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