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全面创新改革试验11项措施出台

时间: 2017-10-26 08:49:39 来源: 次浏览

日前,石家庄市政府出台《石家庄市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主要措施》,通过实施11项举措,破解制约发展的创新难、审批难、融资难、人才引进难、创业难等体制机制瓶颈,充分激发市场主体、创新主体的活力和潜力,为转型发展、创新发展增加动力,为全省乃至京津区域提供示范借鉴。

组建高新技术产品推广应用平台。主要解决中小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检测认证难、融资难、推广应用难等问题,切实促进中小科技企业快速成长壮大。该平台立足京津冀,面向全国,整合集成高新技术产品标准资源、政策资源、技术资源和金融资源,为全国性高新技术产品提供从检测认证到推广使用的一站式服务交易体系。平台坚持需求导向、开放共享、市场运作、政府支持等原则,主要功能包括检验检测、专利报备、科技保险、价值评估、推广对接等。

建设中关村天合石家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广场。为解决在承接北京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的“行政化、形式化、碎片化、盲目化”的问题,与中关村天合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中心开展合作,在石家庄科技大市场共同建设中关村天合石家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广场,构建生态型科技创新资源集聚平台,开展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高端服务,搭建科技成果转化大数据云服务中心、资源展示交流中心等六大服务平台,实施科技创新政策研究、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科技成果展示推介、成果转化促进活动、科技创新大赛论坛,推动成果转化项目落地。

实施人才绿卡政策。出台人才绿卡管理办法,配套出台人才绿卡服务窗口运转实施细则,为高层次人才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方便快捷、运行高效的服务。

加快科技金融创新,解决中小科技企业融资难。鼓励科技支行、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结合石家庄市科技型企业发展特点有针对性地创新金融产品,每年按照对该市科技型企业新增融资额度的1‰给予奖励,每家不超过50万元;对在该市新设立的民营银行总部由市政府按不高于实缴注册资本1%的金额给予一次性奖励。设立2000万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促进专利技术转化运用,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专利质押方式获得银行信贷。支持经国家银监会批准的投贷联动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石设立投资公司或投资子公司,给予投资公司最高80万元、投资子公司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设立资金补助。谋划设立市政府控股的商业银行。

改革科研经费使用办法,增加科研人员成果性收入。提高科研人员从市级科研经费中领取绩效奖励比例。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的间接费用总额原则上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30%比例安排(国家、省规定为20%),间接费用中用于人员激励的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授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更加宽泛的科技成果的处置权、使用权和经营权。

完善高科技企业和园区项目用地管理。按照“划定区域、政府统征、可租可让、弹性出让、限定时间、区域平衡”的思路,制定相关政策,实行产业园区整体立项,同一批次征地,按项目办证;工业用地实行弹性出让年限,探索先租赁后出让等多种供地方式。

全面推进项目建设环评备案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制,取消环评编制前置条件,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环评文件备案材料即收即备;取消试生产审批手续,实行试生产备案制。验收监测由政府出资的第三方监测机构负责,取消监测费用,明晰环评机构责任和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在行政审批方面取得新突破。大幅度精简审批事项,组织专业团队针对基础类、产业类、房地产类、外商投资类项目审批,按照土地挂牌前、挂牌后的审批环节,再造新的审批流程图。

组建若干产业引导基金。加速壮大蓝天产业转型发展基金、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基金和久有基金,发挥基金支持产业转型的作用,有效放大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必要时财政资金可作为劣后。

加大对创新的奖励力度。对国家大品种一类新药在石落地生产并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1.2亿元产业资金支持;对首仿药落地生产的,给予200万元产业资金支持。对制定并发布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获得提名奖的,给予500万元奖励。

整合创新资源,优化运行机制。进一步发挥创新的引领作用,使有限的创新资源发挥最大作用,成立省会创新委员会,负责创新体系的顶层设计,审定创新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创新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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