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时间: 2017-01-01 07:11:21 来源: 次浏览
一、首次办理备案登记
(一)打印登记表
1、登录“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
登录网址http://iecms.ec.com.cn/iecms/index.jsp(请复制粘贴到浏览器地址栏中打开),进入“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
2、点击页面左侧“备案登记”
(1)“选择备案登记机关”——营业执照住所在南沙区的企业选择所属区为“南沙区”,选择备案登记机关为“广州市南沙区投促局”;
(2)“选择备案登记方式”——已领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请选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体工商户请选择“个体工商户”;未办理“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请选择“其他”。
3、填写内容(请不要漏填,内资企业无需填写“折美元”),确认无误后,再点击“提交备案登记”。
4、登记表提交后,系统将显示登记表系统编号(请记住该编号或在备案邮箱查收),点击下方“打印备案登记表”,打印登记表(正、背两面),也可点击页面左侧“打印登记表”,输入备案表系统编号,打印登记表(正、背两面)。
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应在登记表背面“对外贸易经营者签字、盖章”处签字并加盖公司章。
(二)现场办理 需提交以下材料:
1、按第(一)款要求填写并打印的登记表;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公司章,经营范围须有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的内容)一份;3、在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或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上打印的“基本信息”或“登记信息”内容(经营范围须有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的内容),并加盖公司章(具体操作详见本办事指南 “备注”栏);4、未办理“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核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公司章)一份;5、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副本复印件(核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公司章)一份;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原件一份;7、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需要提交台湾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和由海基会再公证的公证证明材料原件各一份;8、外国(地区)企业还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原件一份等材料。
二、变更备案登记表
登记表上的任何信息发生变更时,企业应在30日内办理备案登记表变更手续。逾期未办变更手续的,其登记表自动失效。 需提交以下资料:
1、在空白登记表(可在本办事指南的《申请书(表格)名称(附示范文本)》中下载)填写需变更的项目,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章;2、原备案登记表;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公司章,经营范围须有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的内容)一份;4、在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或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上打印的“基本信息”或“登记信息”内容(经营范围须有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的内容),并加盖公司章(具体操作详见本办事指南 “备注”栏);5、未办理“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核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公司章)一份;6、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副本复印件(核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公司章)一份。
三、遗失补办备案登记表 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好的空白登记表(可在本办事指南的《申请书(表格)名称(附示范文本)》中下载),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章;2、申请报告(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公司章);3、在省级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公司章,经营范围须有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的内容)一份;5、在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或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上打印的“基本信息”或“登记信息”内容(经营范围须有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的内容),并加盖公司章(具体操作详见本办事指南 “备注”栏);6、未办理“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核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公司章)一份;7、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副本复印件(核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公司章)一份。
四、注销备案登记表 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注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申请表》(可在本办事指南的《申请书(表格)名称(附示范文本)》中下载),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章;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公司章)一份;4、未办理“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核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公司章)一份。
五、备案登记后其它手续办理
企业自领取加盖备案机关印章的登记表之日起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税务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
需提交材料: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和企业盖章);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经营范围须有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的内容);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在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或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上打印的“基本信息”或“登记信息”内容(经营范围须有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的内容),并加盖公司章(具体操作详见本办事指南 “备注”栏);
5、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副本复印件(核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公司章);
6、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原件;
7、变更备案登记表需提供原备案登记表;
8、遗失补发备案登记表提交企业在省级报纸的遗失声明原件和企业的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