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仅限普通合伙)设立登记

时间: 2017-01-01 08:14:13 来源: 次浏览

1 、 全体合伙人、拟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 、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

3 、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4 、 《企业股东(发起人、出资人)、合伙人、投资人出资信息表》、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按表格要求分类收取)

5 、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记载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

6 、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7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按表格要求分类收取)

8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 、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

10 、 实际缴付出资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11 、 合伙协议中记载的经营范围涉及广州市前置许可审批事项的(可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http://www.gzaic.gov.cn)进行查询),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

12 、 属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还需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和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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