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设立登记

时间: 2017-01-01 09:15:09 来源: 次浏览

1 、 《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盖章);

2 、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法人盖章);
3 、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 、 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5 、 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企业法人盖章);
6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息表》、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企业法人出具,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7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 、 经营范围涉及广州市前置许可审批事项的[可登录广州工商红盾信息网(http://www.gzaic.gov.cn/)进行查询],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9 、 非法人分支机构地址的使用证明; ((1)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或者产权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已申报预售合同或者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派出所编订门牌的证明复印件。(2)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复印件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没有房屋产权证明,但符合《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临时经营场所要求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复印件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3)租赁已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市场场地使用证明的市场铺位,提交铺位租赁合同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4)住所或经营场所位于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或科技园等园区的,提交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5)属于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承租人转租军队房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复印件。(6)租赁合同已备案的,提交经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10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 、 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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