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保障矿山建设 高新技术企业减税

时间: 2017-12-23 14:45:30 来源: 次浏览

近日,从山东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为加快绿色矿山建设,对实行总量调控矿种的开采指标、矿业权投放将优先向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安排。符合条件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内项目,可依法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巡视员王桂鹏说,《山东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已经印发实施。《工作方案》提出政府引导、企业主体,标准领跑、政策激励,环保优先、防治结合,科技创新、示范引领的四大原则。主要目标是坚持绿色转型与管理改革相互促进,研究建立省、市、县三级政府引导、部门联动、企业主建、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的绿色勘查和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体系;建立绿色勘查、绿色矿山建设、绿色矿业示范区建设标准体系;构建绿色矿业发展长效机制,完善配套激励政策。

重点任务包括制定绿色矿业建设标准,加快绿色矿山建设步伐,加快推广实施绿色勘查,积极推动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等。其中,重点抓好莱州-招远金矿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郓城—巨野煤矿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临沂市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积极推进日照市五莲县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

落实矿产资源支持政策上,对实行总量调控矿种的开采指标、矿业权投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优先向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安排。大中型绿色矿山,可以协议方式出让深部矿业权。

保障绿色矿山建设用地方面,规划计划保障,各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完善中,要将绿色矿山建设所需项目用地纳入规划统筹安排,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保障新建、改扩建绿色矿山合理的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减轻用地成本,对于采矿用地,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后,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或先租后让;可以依据矿山生产周期、开采年限,在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灵活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实行弹性出让,并可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支持绿色矿山企业及时复垦盘活存量工矿用地,并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将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与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矿区土壤污染治理、土地整治等工作统筹推进,适用相关试点和支持政策;在符合规划和生态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将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增加的耕地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对矿山依法开采造成土地损毁且不可恢复的,按有关规定,经实地调查和专报审查后,纳入年度变更调查,涉及耕地的,据实核减耕地保有量,但不得突破各地控制数,涉及基本农田的要补划。

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上,在用好中央资金的同时,统筹安排地质矿产、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土地复垦等资金,优先支持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符合条件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依法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建立绿色金融支持政策方面,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研发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加大对环境恢复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资源循环利用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做好对绿色矿山企业的金融服务和金融支持。建立绿色矿山项目库,加强对绿色信贷的支持。将绿色矿山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作为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和其他金融机构服务的重要参考。支持政府性担保机构探索设立结构化绿色矿业担保基金,为绿色矿山企业和项目提供增信服务。鼓励社会资本成立各类绿色矿业产业基金,为绿色矿山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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