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0-06-12 09:44:07 来源: 次浏览
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吉安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6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吉安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和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方式或直接委托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后交付项目建设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含新建、改扩建)下列公共工程和公益性建设项目推行代建制:
(一)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等建设项目;
(二)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环境保护、市政设施、生态治理等公用工程项目;
(四)其他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具备相应资质或具有相应项目建设管理技术人员的可自建。
项目建设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或不具有相应项目建设管理技术人员的,投资规模3000万元(含)以上的前款所列建设项目推行代建制,由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时予以明确。
鼓励投资规模3000万元以下的前款所列项目实行代建制。
第五条 项目代建形式分为全过程代建和分阶段代建两种形式。
全过程代建:从项目立项后开始,直至质量(缺陷)责任期结束,由代建单位对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验收等实行全过程管理。分阶段代建:分前期和建设两个阶段分别交由代建单位进行管理,项目前期和建设阶段的分界点为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代建合同的备案;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市住建局和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实行代建的项目应严格遵守《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
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第二章 代建单位选择
第八条 公开招标是选择代建单位的主要方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直接委托等方式选择代建单位。
市重点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可直接委托具有项目管理能力的国有投资公司等单位代建。直接委托国有投资公司代建的,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的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工程设计甲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工程监理甲级及以上、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中的一项或者多项资质,或者具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管理能力、管理业绩、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四)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近3年在承接的各类建设项目中未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不存在严重违约等其他不良行为记录;
(五)与项目建设单位无隶属关系和其他利益关系。
第九条 公开招标选择的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的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工程设计甲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工程监理甲级及以上、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中的一项或者多项资质,并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三)具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管理能力、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
(四)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近3年在承接的各类建设项目中未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不存在严重违法、违纪和违约等其他不良行为记录;
(六)与项目建设单位无隶属关系和其他利益关系;
(七)参与代建工作所需的其他资格。
第十条 项目代建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与代建项目相适应专业的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执业资格;
(二)具备类似项目的工程管理经验;
(三)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三章 项目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职责
第十一条 采用全程代建方式的,项目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提出项目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
(二)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预算书编报,参与工程预算控制价评审、设备采购预算控制价评审等申报工作;
(三)协助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有关手续;
(四)监督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工作;
(五)会同代建单位编制年度投资及基建支出预算计划,向发展改革委申请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向财政部门申请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及资金拨付;
(六)筹措自筹资金;
(七)参与工程进度计量造价审核和材料价格审定,监督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参与工程验收;
(八)参与工程结算书编制、工程造价结算评审和工程造价决算审计申报,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报批等工作。
第十二条 采用全程代建方式的,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预算书,申报工程预算控制价评审、设备采购预算控制价评审等;
(二)依法组织开展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采购招标,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并将招投标情况报行政监管部门备案;
(三)办理规划、施工、环保、消防、人防、园林、市政等有关报批手续,协助办理用地、拆迁报批手续;
(四)会同项目建设单位按项目进度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并按季度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
(五)编制工程结算书及竣工财务决算,申报工程造价结算评审、工程造价决算审计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约定组织工程验收及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七)整理汇编移交项目有关资料。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时,将代建方案与项目建议书一并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代建方案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投资规模、建设期限、代建单位的选定方式、代建管理费的确定方式和奖励方式、代建单位的监督管理、主体退出机制、应急替换机制等内容。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代建方案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除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代建管理机构的组成、代建管理制度等。
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由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含地方政府债券)投入。能够采取市场化方式规范运作的项目,鼓励由市场化主体依法规范融资。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选定代建单位后应当签订代建合同。
代建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代建工作内容、代建单位的职责、权利与义务、代建管理目标、代建管理费及支付方式、履约担保要求及方式、奖励办法、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第十五条 代建合同签订前,代建单位应该提供履约保证金(含银行保函)。保证金金额在项目代建招标文件中设定,为项目投资估算的2%;直接委托国有投资公司代建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自行协商履约保证金的具体金额。
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须按投标承诺派出代建负责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组织管理代建工作,未经批准不得变更代建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
第十六条 代建合同采用“保证最大工程费用”激励制度。保证最大工程费用为总概算扣除代建管理费和基本预备费后的金额。代建单位应在全部设计文件完成后编制保证最大工程费用报告并及时提交项目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并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保证最大工程费用协议,作为代建合同的附属协议。
工程决算超出保证最大工程费用额的,超出部分全部由代建单位承担。同时满足未超出保证最大工程费用、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和工程质量满足施工合同要求3个条件的,代建单位可以获得不超过代建管理费的10%或节余资金的10%的奖励金;工程质量被评为省优及以上的,代建单位另可获得不超过节余资金的10%的奖励金,具体比例或金额在保证最大工程费用协议中约定。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转让代建业务。代建单位及与其有隶属关系、股权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工作。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根据代建合同和项目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书,代表项目建设单位到各职能部门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各职能部门应予以受理。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交项目建设单位审核,经财政部门审批后列入单位年度预算。代建单位申报决算时,应将奖励资金和财务费用纳入。
第二十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代建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或验收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并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产权登记、资产移交等手续。
第五章 代建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 代建管理费由代建费用和奖励金构成,在项目概算建设单位管理费和基本预备费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代建管理费不额外增加项目投资,从批复的项目概算内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和基本预备费中计提,即项目审批部门在核定概算时,不再计取建设单位管理费,单列代建管理费科目。代建费用按《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计提。
第二十三条 代建费用取费基数为代建管理范围内项目审批部门最终批准的概算(二次装修纳入代建范围的其取费基数还应加上经财政部门审定的二次装修费用),包括建设工程费用、建设工程其它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及预备费等。不在代建范围内或代建合同签订前已经完成的项目投资,如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完成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费用、与工程建设无关的设备购置费用等,不计入代建费用取费基数。
第二十四条 代建管理费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因国家政策、法规调整或项目建设单位原因导致项目投资与经批准的概算相差较大的,按《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的通知》(吉府办字〔2020〕49号)规定,经原审批部门批准调整的概算计费。
因不可抗力、法律、行政行为和项目建设单位原因导致代建周期延长的,代建单位有权获得费用补偿,其补偿费用按代建费用除以正常代建周期得出平均费用,乘以延长周期后计取。
代建管理费核定和支付应当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结合,与代建内容、代建绩效挂钩,实行奖优罚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代建合同履行过程中,代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代建单位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代建单位相关责任人员未履行职责给项目建设单位及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按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存在行政违法行为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建资格的,应当依法终止代建合同的履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八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3年内不得参与本市区域内的代建活动,并由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与项目建设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项目建设单位利益的;
(四)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五)转让代建业务的。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暂停项目执行或者资金拨付,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致使项目建设无法进行的;
(二)与代建单位或者施工、监理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一条 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的事件,且代建单位没有及时自行处理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从代建单位履约保证金中提取赔偿金用于支付,履约保证金不足的则相应扣减代建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司法机关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