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丰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丰政发〔2018〕13 号)

时间: 2019-01-08 15:52:03 来源: 北京丽泽金融商务区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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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落实国家和北京市关于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结合区域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高精尖产业发展

(一)统筹丰台区发展资金,设立发展引导基金,用于高精尖产业发展、重点功能区建设、重大项目引进,以及科技创新和

成果转化等领域。

(二)对新引进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高精尖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给予连续三年的发展扶持资金。对当年区域综合贡献 50万元(含)-500 万元之间的企业,按区域综合贡献的 30%给予资金支持;当年区域综合贡献 500 万元(含)-1000 万元之间的企业,按区域综合贡献的 40%给予资金支持;当年区域综合贡献 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区域综合贡献的 50%给予资金支持。单个企业年度支持资金不超过 5000 万元。根据新引进企业实际情况,把企业引进当年或第二年作为给予奖励支持的起始年。

(三)对新引进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高精尖产业发展方向、当年或下一年区域综合贡献 200 万元以上的企业,在本区购置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500元给予购房资金支持,最高支持面积2000平方米,支持资金分三年支付;在本区租用办公用房的,按第一年 30%、第二年 20%、第三年 10%给予连续三年的年度租金补贴支持,最高支持面积 2000 平方米。

(四)对新设金融机构和组织按实收资本规模,1 亿元(含)-5 亿元的补助 500 万元,5 亿元(含)-10 亿元的补助 1000 万元,10 亿元(含)-30 亿元的补助 2000 万元,30 亿元(含)以上的补助 5000 万元。金融机构增资,实收资本增资 10 亿元(含)以上的,根据其综合贡献给予一次性补助 1000 万元。

(五)对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高精尖产业方向、当年区域综合贡献 300 万元(含)以上且增长率达到 20%(含)以上的企业,按其年度区域综合贡献的 20%给予发展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 万元。对于纳入新引进企业的支持对象不再重复支持。

(六)加强企业上市培育服务,完成改制并提交辅导备案补贴 100 万元,提交首发申请且取得证监会受理函补贴 200 万元,通过发审会审核补贴 200 万元。企业完成“新三板”挂牌后给予100 万元支持。

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七)对首次获得认定或新引进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或企业技术中心给予 150 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对首次获得认定或新引进的市级重点实验室或企业技术中心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

(八)对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企业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对获得市级科技进步奖的企业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

(九)鼓励创制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对创制上述标准,注册在丰台区,且位列标准起草单位前三位的第一顺位起草单位,分别给予国际标准 50 万元,国家标准 30 万元,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20 万元的资金支持。

(十)支持专利转化和运用,对具有较好效益的专利转化项目、运营效果较好的专利服务平台和专利产业联盟给予最高 100万元资金支持,优化知识产权服务环境。

(十一)加大创新创业孵化支持,促进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每年统筹资金 3000 万元,对经认定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一定补贴,支持其提升创新创业服务水平。

(十二)支持院企合作、军地合作共建新型协同创新机构,落地当年按其实际投资额的 1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 100 万元,加快集聚国内外创新要素。

三、促进楼宇经济

(十三)支持楼宇引进知名品牌企业,对办公楼宇新引进世界 500 强(包括总部或其投资设立的独立法人公司)、中国 500强(总部),进驻经营时间一年以上的,按每引进 1 家给予楼宇运营主体 100 万元资金支持。

(十四)支持楼宇高精尖产业发展,对年度区域综合贡献 200万元/万平方米以上的办公楼宇(不含自用、自营楼宇),按不超过其区域综合贡献的 5%给予楼宇运营主体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 万元。对年度综合贡献增量超过 300 万元的办公楼宇(不含自用、自营楼宇),按照贡献增量的 15%给予楼宇运营主体支持,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十五)支持楼宇服务功能提升,对区域综合贡献达到 500万元以上的办公楼宇公共设施改造升级(主要包括智能化、信息化改造),经事先备案,按其年度实际投资额的 10%给予楼宇运营主体支持,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四、加强人才服务保障

(十六)统筹全区人才发展资金,重点用于引进保障领军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和生活安居等方面。利用三年时间,引进 3-5个国际领军人才(团队)及其重大创新创业项目。

(十七)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平台建设,对首次获批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的资金支持;对首次获批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的资金支持。

(十八)对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高精尖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内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等职务人员),根据企业当年区域综合贡献给予个人所得税奖励支持。对当年区域综合贡献 2000 万元(含)-3000 万元之间的企业,给予其年度薪金收入(不含股权收益)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的 20%的奖励支持;对当年区域综合贡献 3000 万元(含)-5000 万元之间的企业,给予其年度薪金收入(不含股权收益)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的 30%的奖励支持;对当年区域综合贡献 5000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其年度薪金收入(不含股权收益)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的 50%的奖励支持。单人奖励额度不超过 100 万元。

(十九)加大人才公租房筹集力度,优先为丽泽金融商务区、丰台科技园以及金融高管人才、公共服务领域优秀人才提供住房保障。

(二十)积极为企业引进人才提供户口、工作居住证、配偶就业等方面配套服务。

五、其他事项

(二十一)本措施由丰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十二)本措施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北京市颁布新政策,按照新政策执行;丰台区已颁布的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较高标准执行,不重复支持。

(二十三)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 30 天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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