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强化政府和企业的节能工作责任,确保完成开发区节能工作目标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用能单位及单体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设施,为开发区重点用能单位。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内注册的重点用能单位。
第三条【管理部门】公用事业局(节能办公室)作为开发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内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管理工作。其他各业务主管部门在其各自领域内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工作原则】开发区对重点用能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对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纳入重点管理范围。开发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分解情况,开展各重点用能单位的目标分解、评价考核、用能统计、能效监测等工作。
第二章节能目标任务分解
第五条【节能目标】开发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政府下达的区域年度节能指标,结合开发区节能规划和节能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区域年度节能目标。
第六条【任务分解】开发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域年度节能目标和各重点用能单位实际情况,逐步推进重点用能单位年度节能目标落实工作。
第七条【协议节能目标】开发区鼓励重点用能单位按年度与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协议节能目标责任书》,约定年度节能目标任务,接受节能目标考核。其中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应根据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年度节能目标任务分解计划,按年度与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协议节能目标责任书》,并接受节能目标考核。
第三章节能管理和措施
第八条【能源管理岗位】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践经验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和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定期接受节能培训。
第九条【能源计量器具管理】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并完善能源计量器具管理制度,确保能源使用数据的准确、及时。
第十条【能源利用状况报告】重点用能单位应于每年三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至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能源审计和节能诊断】开发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编制能源审计和节能诊断计划。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天津市和开发区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按计划开展能源审计和节能诊断工作。其中,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应开展能源审计工作,年综合能耗1000~5000吨标准煤的重点能源单位应开展节能诊断工作。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审计和节能诊断工作应当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鼓励未列入当年计划的重点用能单位自愿开展能源审计或节能诊断。
第十二条【节能项目实施计划】重点用能单位应根据能源审计或节能诊断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技术改造方案和建议,结合实际情况编制节能项目计划并实施。
第四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
第十三条【验收时间】项目达产70%以上且投入运行满一年。
第十四条【验收内容】项目投产运行后能效指标实际情况、主要用能设备的运行情况、项目节能措施和项目节能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等。
第十五条【验收形式】用能单位自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一般评估与重点检测相结合的形式。
第五章节能考核
第十六条【考核计划】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上级政府下达的区域节能目标,根据区内重点用能单位具体情况,每年初编制区节能目标分解计划和考核方案,依据该方案与相关重点用能单位签订《协议节能目标责任书》,并开展考核和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考核内容】以年度节能量的完成情况为主,同时对各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节能技术进步、节能法律法规执行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考核形式】数据核查与现场核查相结合,一般评估与重点考核相结合的形式。
第十九条【考核方法】根据各重点用能单位的实际完成情况,对各单位节能目标、节能管理、节能技术进步、节能法律法规执行等指标评估后进行加权汇总。
第二十条【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80分以上)、合格(60至80分)、不合格(60分以下)三个等级,并于每年经复核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奖惩措施
第二十一条【奖励措施】考核结果为优秀或者合格的,由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的暂行规定》及其鼓励名录中的补贴标准,在核定实际节能量并报管委会批准后,给予相应节能量补贴。对于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开发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将予以通报表扬,同时作为各级政府节能补贴、奖励、荣誉称号的优先推荐单位。
第二十二条【处罚措施】对未按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计划签订《协议节能目标责任书》的重点用能单位,自当年起三年之内不能参与各级政府节能补贴、奖励、荣誉称号的申报工作并予以通报。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或未按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计划开展能源审计、节能诊断以及能源审计、节能诊断报告不合格的重点用能单位,取消其当年申报各级节能补贴、奖励、荣誉称号的资格。对未通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评验收的项目,由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生产、使用并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将报请开发区管委会责令关闭,整改完成前不能参加各级节能补贴、奖励、荣誉称号的申报和评选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31日废止。2010年2月4日通过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