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清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政策措施的通知

时间: 2017-04-05 10:55:00 来源: 次浏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武清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7年3月31日
 
武清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政策措施
 
为深入落实《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实施意见》的部署要求,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向更高水平迈进,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推进创新主体能力提升
 
(一)实施科技创新项目。加强对初创期、成长期科技型企业的支持,以科技创新项目的形式,经企业提出项目申请并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综合审查,项目立项后根据评审结果分级给予10~30万元无偿支持。
 
(二)培育区级科技创新领军企业。对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科研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R&D)>3%(含3%)、拥有企业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中心等市级以上研发平台的企业,经申请并通过专家评审认定为区级科技创新领军企业后给予50~1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资金用于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或企业科技创新成果展示中心建设。
 
(三)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获批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由区财政按照市级奖励政策要求的金额给予100%支持。
 
(四)鼓励企业建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对经批准筹建并通过验收的市级以上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区财政按照市级奖励政策要求给予1:1配套资金支持。
 
(五)对企业组织实施重大创新项目及开发“杀手锏”产品等,由区财政按照市级奖励政策要求的金额给予100%支持。
 
(六)提高科技成果产出。对登记的市级科技成果,经鉴定为国际领先或国际先进的给予每项7000元奖励资金,经鉴定为国内领先或国内先进的给予每项5000元奖励资金,同一企业当年资助不超过3万元。
 
(七)提升科技成果水平。对以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奖励一、二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70万元支持;对以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奖励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20万元支持。
 
(八)引导企业成立创新联盟。围绕主导产业,以科技领军企业为主体成立产业技术联盟,通过市级认定后,区财政按照市级奖励资金同等金额给予支持。
 
(九)经企业提出申请并评定为区级专利试点的科技型企业,试点期内完成任务目标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金支持。
 
(十)设立科技型企业专利资助资金。对正常申请并经专家审定后的企业发明专利申请给予每项3000元资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给予每项1500元资助,对企业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1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年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九、十等两条政策不重复享受)
 
(十一)鼓励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获评天津市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获评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25~50万元奖励。
 
(十二)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加强产学研合作,购买专利技术。对企业当年购买高校、院所发明专利并进行产业化的,给予购买费用不超过50%比例的补贴资金,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三)鼓励和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进行技术开发。对企业根据生产需求委托高校院所进行技术开发或根据生产需求与高校院所签订技术转让合同,依据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转让合同,经申请并通过专家评审后给予不超过50%比例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总计不超过20万元支持。
 
二、推进创新载体建设
 
(十四)推动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武清分园建设,对获批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建设的项目,区财政按照市级奖励资金同等金额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十五)推动武清区科技创新社区建设,对通过武清区科技创新社区认定的镇街园区给予建设支出费用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
 
(十六)对各镇街园区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通过区级认定后给予50万元支持;通过市级认定后,区财政按照市级奖励资金同等金额给予支持,通过国家级认定后,给予不超过200万元支持。
 
(十七)对经认定的区级众创空间,分级分类给予50~300万元一次性财政补助,直接拨付到众创空间管理单位,再由众创空间管理单位根据众创空间建设运营情况拨付给运营商。
 
(十八)对已通过市、区两级认定的众创空间,根据运营情况,每两年对运营良好、成果突出的众创空间给予50~200万元奖励,直接拨付到众创空间管理单位,再由众创空间管理单位拨付给运营商。
 
三、推进科技服务业发展
 
(十九)支持科技服务机构来我区发展,对为区内科技型企业提供业务支持且服务高效的,经申请并通过专家委员会评审后,给予一定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十)对申报天津市科技创新券补贴政策(科技信息和专业咨询类服务包除外)的科技型企业,通过市级评审后按照市级的要求区财政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二十一)对举办全国性创新创业活动的单位,给予活动筹备费用不超过50%比例的补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十二)对实施京津冀协同创新项目、开展商业模式创新试点、购买海外先进技术、创建品牌、开展大型科研仪器共享等,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四、推进科技金融相融合
 
(二十三) “十三五”期间设立每年6000万元政府引导资金,用于加速发展武清区主导产业与战略新兴产业。
 
(二十四)加强对区内科技型企业的金融支持,对企业当年因科研投入而新增的银行贷款,经企业提出申请并经专家评审通过后,一次性给予利息总额50%的贴息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十五)对经认定的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杀手锏”产品企业、规模超亿元企业因科研投入而新增的银行贷款,一次性给予利息总额50%的贴息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十六)对产业研究院及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孵化器、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科技服务平台因购置设备当年新产生的银行贷款,一次性给予利息总额50%的贴息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等三条政策不重复享受)
 
(二十七)支持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企业以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出质所获的贷款在按期正常还贷后给予贷款利息总额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十八)对以上市挂牌为目的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科技型企业,按照市科委、市财政局制定的《科技型企业股份制改造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津科金〔2016〕152号)要求,区财政按照市财政补贴额给予1:1比例配套补贴。
 
五、推进创新资源聚集
 
(二十九)推进高校院所合作。每年设立5000万元的高校院所扶持资金,用于支持高校院所到武清设立技术成果转化平台和产业化基地,促进创新要素聚集。
 
(三十)鼓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大力支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带项目、带资金、带技术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对经申请并由区人才领导小组认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所带项目,经专家对项目综合评审后分级给予20~100万元一次性项目启动经费。
 
六、附则
 
(三十一)本政策措施由天津市武清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武清区科技创新扶持政策兑现依据此文件标准执行,且与区内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三十二)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印发之前尚未落实的奖励政策按照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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