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2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市兴办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2015年1月15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的效力相应终止。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