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国发〔2014〕64号)的有关精神,切实推进《“十三五”材料领域科技创新专项规划》(国科发高〔2017〕92号)、《中国制造2025》(国发〔2015〕2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材料产业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原〔2016〕54号)和《新材料产业发展指南》(工信部联规〔2016〕454号)的落实,市科委启动实施新材料科技重大专项。现发布《2017年天津市新材料科技重大专项申报指南》,有关申报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7年项目申报指南
方向一:先进碳材料
1. 石墨烯及其复合材料
开发高品质石墨烯及其复合材料,支撑电子信息、能源交通等领域发展。
申报要求:鼓励采取产学研合作方式申报。每个项目完成后,产品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实现在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等3个领域以上的示范应用,新增专利10—15项,形成1—2项重点新产品。
2. 特种石墨
开发光伏半导体用等静压石墨、高铁受电弓炭滑板等高性能特种石墨材料,实现规模化生产及应用。
申报要求:企业牵头申报,优先支持产学研合作项目。每个项目完成后,产品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新增专利6—8项,形成至少1项“杀手锏”产品,在1—2个领域建立示范应用,企业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
方向二:新型功能材料
1. 大功率激光材料与器件
突破高性能激光材料制备技术,开发出工业化高功率连续/脉冲激光器、光纤/半导体高亮度大功率激光器、紫外激光器等激光器件和大功率激光设备,实现在先进工业加工、精密检测、雷达遥感等领域的示范应用。
申报要求:企业牵头申报,优先支持产学研合作项目。每个项目完成后,产品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新增专利8—10项,形成1—2项重点新产品,在1—2个领域建立示范应用,企业年销售额超过5000万元。
2. 第三代半导体材料与应用
突破大尺寸、高质量第三代半导体衬底及外延材料制备关键技术,开发第三代半导体高效光源、电力电子器件及模块,实现在新能源、下一代移动通信、绿色照明等领域的示范应用。
申报要求:企业牵头申报,优先支持产学研合作项目。每个项目完成后,新增专利8—10项,形成1—2项重点新产品,在1—2个领域建立示范应用。
方向三:化工新材料
1. 高端氟化工材料
开发具有耐高温、耐候性、耐化学腐蚀性的全氟聚醚油和氟化硅烷等高端氟化工产品,为航空航天、电子信息和汽车等领域提供支撑。
申报要求:企业牵头申报,优先支持产学研合作项目。每个项目完成后,产品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新增专利10—15项,形成1—2项重点新产品,项目完成后,企业年销售额超过5000万元。
2. 高性能工程塑料
开发功能化工程塑料新产品及其应用技术、特种工程塑料的研发及产业化技术,支撑电子信息、装备制造、航空航天等领域发展。
申报要求:企业牵头申报,优先支持产学研合作项目。每个项目完成后,产品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新增专利8—10项,形成1项“杀手锏”产品,项目完成后,企业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
二、申报条件与要求
(一)申报单位及申请人要求
1. 申请单位应为天津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机构。申请单位填写申请书时一般应按法人单位填写,大学要填写到学院;中央驻津大型院所要填写到部、室;大型企业集团要填写到项目法人单位。
2. 项目申请人必须是项目申请单位的正式职工,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
(二)项目资助经费
1. 每个项目申请资助资金额度为50—200万元。
2. 各单位在申请项目资助资金时,要统筹考虑自筹资金与申请资助资金的数量和比例。企业牵头项目申请资助资金额一般不超过总资金的25%,且不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50%。
3. 项目申报的市财政资助资金额不能全部资助时,不足部分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解决。申请资助资金额与市科委实际可能提供的资助金额差别较大,预计申请单位增加自筹资金有较大的困难,或者实施中有可能出现资金短缺问题的项目,将暂缓或不予立项。
4. 财政资助经费以前补助的形式,由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联文下达,并由市财政局负责拨付。
(三)申报项目查重要求
为加强天津市财政科技资金配置的合理性,进一步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杜绝项目多头申报和重复立项,市科委将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查重,具体包括以下3种情况,查重后项目将不予支持,并视具体情况纳入信用记录。
1. 项目内容查重:在技术研发同一个阶段得到过各类市级科技计划资助的项目。
2. 项目负责人查重:截至2017年9月份底,承担有未结题的市级技术研发类(除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和一般项目、科技发展战略研究计划项目、创新平台类、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项目、贷款贴息类项目外)科技计划项目的负责人;2017年度已得到过各类市级科技计划资助的项目负责人。
3. 项目单位查重:截至2017年9月份底,承担有2项及以上未结题的市级技术研发类(除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和一般项目、科技发展战略研究计划项目、创新平台类、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项目、贷款贴息类项目外)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不包括企业集团、新引进国家级科研院所和转制院所、主板或创业板上市公司以及承担有科技小巨人领军培育重大项目的企业)。
(四)不予受理的项目
1. 不符合申报指南的项目。
2. 承担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有未经批准逾期一年以上未结题的负责人或单位申请的项目;未按要求执行计划项目年度检查的负责人或单位申请的项目。
3. 承担国家或市科技计划项目,经审计,在财政资金使用上出现问题的负责人或单位申请的项目。
(五)优先支持
1. 我市重点培育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创新、产品创新项目,对于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和引领作用。
2. 成长快、竞争力强的企业申报的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重大关键技术研发项目,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或能够形成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重大创新产品开发项目。
3. 我市企业与国内高校和院所联合申报的产学研合作项目。
4. 能与国家发展战略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形成对接的项目。
5. 具有完备的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体系和研发人员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较高;具有明确的企业创新发展战略和规划。
6. 优先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纳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选库的企业及享受过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
三、申报流程
(一)单位注册
在天津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机构需通过天津市科委网站登录“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http://218.69.114.12/project/login.do),按照说明进行单位注册,并上传相关材料。通过局级主管部门或区科委审核后,单位职工即可作为申请人进行注册并申报项目。如已成功申报过市科委其他类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可直接使用已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
(二)申请人注册
申请人可通过天津市科委网站登录“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http://218.69.114.12/project/login.do),按照说明进行注册,并在系统中选择所属单位选项;申请人注册成功后可使用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填写申请书(已经注册的申请人无需再次注册)。如果在系统中没有找到所属单位,则说明单位尚未注册或尚未通过审核,申请人可联系单位尽快进行注册。
(三)在线申报
申请人登录系统创建项目申请书后,在计划类别栏和项目类别栏分别选择“科技重大专项与工程”和 “新材料科技重大专项”,然后在线填写申报书,上传完整附件材料,并在线提交至申请单位;申请单位需要使用单位账号进行审核,并在线提交至局级主管部门或区科委;局级主管部门或区科委需使用部门账号对项目进行审核,并在线提交至市科委。
(四)申报截止时间
1. 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时间为7月4日9点至8月8日17点。在此时间内,项目需完成申报单位和局级主管部门两级审核,审核通过后,项目状态应显示为“局级主管单位审查通过”。建议各申请人提前与申请单位及各局级主管部门做好沟通,以避免申报逾期导致申报无效(无局级主管部门,则由所在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
2. 形式审查
项目形式审查时间为8月9日9点至8月22日17点。在此时间内,如果项目被形式审查驳回,修改后需再次经申报单位和局级主管部门两级审核;如果项目通过形式审查,项目状态栏应显示为“形式审查通过”。该阶段,每个申报项目仅有1次修改机会,且应在驳回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并提交。
3. 技术审查
项目技术审查时间为8月23日9点至9月5日17点。在此时间内,如果项目被技术审查驳回,修改后需再次经申报单位和局级主管部门两级审核及形式审查。如果项目通过技术审查,项目状态栏应显示为“技术审查通过”。该阶段,每个申报项目仅有1次修改机会,且应在驳回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并提交。对于技术审查认定不符合申报指南的项目,市科委将直接不予受理,不允许修改。
(五)纸质材料受理
对于通过技术审查的申报项目,请在线打印并报送《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含相关附件)纸质版一式七份(申请人、申请单位签章并加盖科技主管部门公章),其中至少一份为签字盖章原件,并在封面右上部标明。每份项目申请书统一用A4纸双面打印或复印,左侧装订成册,申请书及附件须在一册内装订完成。请直接用申请书首页作为封面,不得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非由申报系统在线打印的书面材料,或书面材料与网上填报材料不一致的,不予受理。
完成纸质材料受理后,市科委将组织会议(答辩)评审,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对于未通过技术审查的申报项目,一律不参加会议评审。
受理时间:2017年9月6日—8日
受理地点:天津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心(地址:河西区琼州道103-1号天津产权交易中心2楼A区219室,邮编:300203,电话:58792815,传真:58792799)
四、相关联系方式
自指南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9月8日下午17点前(公休日除外)开通申报咨询电话或电子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