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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时间: 2017-11-17 10:37: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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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7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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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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