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支持范围
拟上市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企业主体在东疆保税港区注册。
(2)企业经过辅导培育后拟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境外证券交易所市场上市。
(3)企业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境外证券交易所关于企业拟公开上市的其他规定。
(4)企业近两年连续盈利,近两年综合纳税额合计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2、支持政策
(1)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与保荐机构签订辅导协议的企业,按照辅导协议每年应支付费用的70%给予补助,辅导期内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2)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与保荐机构签订辅导协议的企业,自签订辅导协议的当年度起,企业与招商部门重新签订合作备忘录,将其中对企业的地方实际经济贡献支持调整为按照100%的标准,给予企业连续3年的资金支持。由外省市迁入东疆保税港区的上市企业可参照此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