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予以奖励支持。同时,政府与企业签订合作备忘录,保障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1、自XX年至XX年,增值税按照其对东疆地方实际经济贡献XX%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
2、自XX年至XX年,企业所得税按照其对东疆地方实际经济贡献XX%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
3、对企业的创始人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在东疆设立的用于持股的合伙制企业,自XX年至XX年,按其由合伙企业代扣代缴的自然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对东疆地方实际经济贡献xx%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