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分局、教育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海河英才”行动计划,加快集聚技能型人才,支持我市“一基地三区”建设,现将技能型人才引进落户条件调整为:
一、高等职业院校毕业、在本市用人单位就业,符合下列要求之一:①不超过30周岁;②具有高级职业资格或在津工作满1年,不超过35周岁;③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不超过40周岁;④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不超过50周岁。
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在津工作满1年,符合下列要求之一:①具有高级职业资格,不超过35周岁;②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不超过40周岁;③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不超过50周岁。
各单位要做好政策调整前后的衔接和宣传工作,确保日常工作运转顺畅。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教委将通过抽查的方式加强对技能型人才引进落户的事中事后监管,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调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