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发布(附招商电话)
时间: 2023-07-26 10:10:13 来源: 次浏览
关于印发《江苏新沂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部门(平台):
《江苏新沂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新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3月17日
江苏新沂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江苏新沂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投资兴业,做强做优主导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加快经开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经开区投资建设的工业项目。
第二条 土地优惠政策
(一)新入区的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400万元/亩,年税收一般不低于20万元/亩。对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下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鼓励租赁标准厂房。
(二)对符合经开区产业导向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用地,土地出让底价按9.6万元/亩确定(化工集聚区除外)。
第三条 收费优惠政策
(一)以租赁形式取得标准厂房使用权,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6000元/平方米以上、年纳税额达到300元/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各产业园区可按实际情况向上浮动入园指标),租赁费暂定为一层标房12元/平方/月、二层标房10元/平方/月、三层及以上标房8元/平方/月。前2年按100%奖返租赁费,企业在2年内进入规上企业后,后3年按50%奖返租赁费。五年内奖返的租赁费不超过企业实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二)投资新建工业项目,在办理审批手续和建设过程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先缴后奖。
(三)国家、省、市规定有上下限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在经开区职权范围内一律按下限收取。
第四条 奖励政策
为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在项目正式投产运营实现销售后,第1—3年按项目企业上年度实缴企业所得税新沂市地方留成部分100%、第4—5年按企业上年度实缴企业所得税新沂市地方留成部分50%的资金额度(投产运营满12个月为一个纳税年度),由经开区以扶持产业基金形式给予企业作为研发补助,每半年补助一次,待申报材料齐备后15个工作日内兑现。
第五条 金融扶持政策
(一)基金股权投资。对科技含量高、前景好的项目,在项目落地的初始阶段,可以股权投资方式给予项目支持。结合项目尽调报告及投资建议,由区投资促进和招商工作委员会向产业投资基金推荐,通过后由产业投资基金按照管理办法进行股权投资和投后管理。
(二)融资支持。对符合经开区产业发展方向,有市场、有发展潜力、信用记录良好的投资企业,引导金融机构给予重点信贷支持。对基本完成投资,投产时遇到资金困难的国家鼓励类工业企业,可给予融资支持。
(三)其他金融服务。符合相关条件的项目,可申请区金融平台下的小额贷、供应链、保理、融资租赁等服务。
第六条 为促进外资项目招引,加快推动重大外资项目落地,全力打造开放合作标杆,对项目注册外资到账按每100万美元补助6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科技含量高、税收贡献率大、固定资产投资一次性达到3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根据企业需求可代建厂房设施,企业在签约后3年内、最多不超过5年按相关财务审计回购。
第八条 对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参照《中共新沂市委新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钟吾英才”计划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委发〔2019〕46号)文件执行。
第九条 对于落地项目,由企业服务中心牵头,全程帮办,限时办结;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或3000万美元以上项目,明确1名开发区分管领导、1名科级干部和1名项目服务专员,实行专班服务。外商、外聘高管、高校专家子女需就学入托的,负责协调优质学校,办理就学手续。
第十条 对于符合我市特色优势产业定位的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投资额超10亿元的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
第十一条 “四新经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和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可参照本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本优惠政策由区投资促进和招商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
招商引资热线:400-107-66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