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新经济服务业招商引资政策

时间: 2023-07-30 12:01:07 来源: 次浏览

第一条 为鼓励新经济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引育发展新动能,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滨海高新区”)设立新经济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商事(工商)登记、税务和统计关系均在滨海高新区内,符合国家规划布局和产业政策,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新经济服务业企业。重点支持的产业方向包括:总部经济、平台经济、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无人驾驶、量子科技、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本办法中“新引进企业”指“2021年1月1日后,在滨海高新区内新注册或由区外新迁入的新经济服务业企业”。

第三条【办公用房奖励】新引进企业在滨海高新区范围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经确认符合条件的,首年按照总面积不超过企业办公人数10平米/人/年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价格的70%,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第二年起仍申请补助的企业,要求其上年度对滨海高新区综合贡献不少于100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新引进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 按照其首次装修办公用房实际发生费用30%的标准,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装修补助。

第四条【经营贡献奖励】新引进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时,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资金奖励。

第五条【总部落户奖励】对在滨海高新区新设的总部企业(民营总部及外资总部),经确认符合条件的,按实收资本和综合贡献给予最高3000万元奖励。

第六条【人才引育奖励】对新引进企业新招聘员工,在津落户并与企业签署三年以上(含三年)劳动合同的,按年度发放租房和生活补贴。每人每年1.2万元,最长奖励3年。

第七条【高端人才奖励】面向为新引进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高端人才给予资金奖励,其中,年收入达30万元的人才,给予每人每年0.5万元资金奖励;年收入达40万元的人才,给予每人每年0.8万元资金奖励;年收入达50万元的人才,给予每人每年1.2万元资金奖励;年收入达60万元的人才,给予每人每年1.6万元奖励;年收入达70万元的人才,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资金奖励;年收入达80万元的人才,给予每人每年2.5万元资金奖励;年收入达90万元的人才,给予每人每年3万元资金奖励;年收入达100万元及以上的人才,给予每人每年3.5万元资金奖励。政策有效期内,最长奖励3年。

第八条【荣誉资质奖励】对首次入选“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获得工信部认定的工业互联网平台牵头单位,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获国家级、天津市外贸综合服务平台认定,首次获得信息安全、数据管理、信息系统集成、文化视听、游戏娱乐等领域资质认证、许可、版权等,根据具体情况,给予5-20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生态营造奖励】支持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区块链、云计算和大数据、互联网等平台型企业(业务规模随用户增长扩大、收取平台服务费用的企业)开放核心应用、内容等平台能力,为开发者导入用户、流量、接口、技术、产品推广等资源。对平台型企业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条【示范企业奖励】鼓励电商企业集聚发展,对具有ICP(网站经营许可证)认证,经国家和本市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和80万元的奖励。垂直化电商平台、专业化网络分销平台、创新网络直播平台类企业,按实缴注册资本每满1000万元,给予20万元电商投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一条【附则】本办法为暂行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2024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内定期评估,若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发生其它需要变更的情形,将根据具体实施情况适时予以评估修订。本办法所涉及的各项支持,参照滨海高新区管委会发布的《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新经济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办法实施细则》要求进行申请。滨海高新区将同时通过新动能产业基金、信创产业基金等相关基金对有融资需求的新经济服务业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本办法由滨海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来源: 天津高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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