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科技厅印发了《宁夏引进区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来宁设立法人企业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宁科规发〔2021〕6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若干措施》(宁政办规发〔2020〕25号)文件精神,推动高质量招商引资,支持区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来宁设立法人企业,通过“引进来”加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激发和引导企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自治区科技厅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支持对象。“区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来宁设立法人企业”是指注册地在区外,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并在有效期内来宁设立控股或全资子公司的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指通过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并获得证书的企业。
二是明确了申报条件。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注册成立满一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居民企业,未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企业主营业务(主导产品)与母公司一致,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企业正常开展研发活动,近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或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50万元;企业近一年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企业正常生产并取得销售收入,近一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500万元,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及规范的财务管理,已设立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或专账;企业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是明确了申报程序。企业申报,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区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来宁设立法人企业”端口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科技管理部门推荐,申报企业注册地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后,统一报送地级市(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和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经地级市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和证明材料核审后,提出推荐意见和名单并上报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实地核查,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根据推荐名单,对企业上报材料、生产经营情况等进行实地核查;专家评审,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符合要求的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公示奖补,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对拟奖补企业名单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四是明确了支持方式。对通过区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来宁设立法人企业评审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补资金支持,经培育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按照宁夏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补标准核减已享受奖补资金后,再给予最高不超50万元奖补资金支持。
五是强化了监督检查。对违反要求弄虚作假的企业,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并收回奖补资金,按照《宁夏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予以处理。推荐部门要加强对申报企业的跟踪与监督,对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条件的,报请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取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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