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进一步帮扶小微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实施意见的通知(附招商电话)
时间: 2023-11-29 09:36:46 来源: 次浏览
中山市关于进一步帮扶小微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2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服务业创新发展大纲(2017-2025年)的通知》(发改规划〔2017〕1116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规上限工程的实施意见》(中府〔2017〕50号)精神,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帮扶小微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促进我市服务业企业上规模、提质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以“培育扶持、转型提升、依法上规上限”为基本途径,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的政策扶持和指导服务力度,积极培育创新创业主体,着力提升服务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为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坚持“政府引导、分类指导、稳步实施”原则,进一步加强企业运行监测、精准帮扶和调度服务,通过“查漏纳新一批、扶持壮大一批、引进发展一批”,力争用3年时间,在全市新增规模以上、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1000家以上,每年实现净增长,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的企业发展格局。
二、标准要求
(一)在我市辖区范围内登记注册,依法经营、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按时准确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报表,且当年未发生重大环境、安全生产事故等重大违法案件、严重失信行为的服务业企业。
(二)纳入“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名录库”“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名录库”(以下简称“市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名录库”)的企业标准要求为:
1.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企业。
批发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
零售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
住宿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
餐饮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
2.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全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行业范围: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行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全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行业范围: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
全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行业范围: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三、工作措施
(一)扩大培育企业名录库。
各有关部门和镇街要超前谋划、精准推进,在现有规模以下、限额以下小微服务业企业中,摸排掌握一批规模较大、成长性较好、经培育扶持有望成为上规上限企业的作为重点培育对象,积极推荐纳入“中山市上规上限培育企业名录库”(以下简称“市培育企业名录库”),及时跟踪掌握库内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加大政策倾斜支持力度,同等条件下专项资金申报优先考虑库内企业及上规上限企业。加强对重点培育企业和上规上限企业的专项培训,提供扶持政策、财税知识、依法统计等方面辅导。(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税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各镇街)
(二)加大扶持奖励力度。
1.新入库奖励。
自2021年起,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名录库”“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名录库”的企业(2021年1月及以前入库企业除外)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企业退库后再入库的,不再给予奖励。
2.效益提升奖励。
(1)对上规上限后第二年在库且营业收入增长10%-20%(含20%)(以自然年度计数)的企业奖励8万元;营业收入增长20%以上的企业,奖励10万元。
(2)对上规上限后第三年在库且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增长10%-20%(含20%)(以自然年度计数)的企业奖励8万元;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增长20%以上的企业,奖励10万元。
3.规范管理奖励。
经镇街确认,对企业报表报送率、及时率、准确率达到要求的新上规上限企业,给予每年2000元的奖励。
奖励资金划拨到企业所在镇街,由镇街负责兑付。鼓励有条件的镇街对新上规上限服务业企业给予配套奖励,调动小微企业上规上限的积极性。(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各镇街)
(三)实施分类管理。
1.查漏纳新一批。各镇街要加强摸底排查跟踪力度,指导达到上规上限标准的企业及时入统。对规下限下企业营业收入、税收与单位能耗、用地、用工等关联指标明显不匹配的,扎实做好企业数据归集整理工作,联合有关部门指导企业如实提供生产经营和财务数据资料。每年选取1-2个服务业行业进行重点引导,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协会进行跟踪服务。(责任单位:各镇街,市税务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中山供电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2.扶持壮大一批。对年营业收入接近上规上限标准的企业,各镇街要加强政策宣传力度,指导企业规范财务管理,及时开展申报工作。(责任单位:各镇街,市发展改革局、商务局)
3.引进发展一批。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引进一批高端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加强对新引进企业的跟踪服务,指导符合上规上限标准的企业及时入统。(责任单位:各镇街,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局)
(四)优化发展环境。
1.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积极帮助指导上规上限及培育企业按规定享受各项税费优惠政策。企业上规上限后从市级以上政府财政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财政局,各镇街)
2.加强融资服务。实施助保贷政策,扶持上规上限及培育企业扩大融资,促进合作银行企业提供最优惠利率。推动政银企合作,鼓励银行机构开发符合上规上限及培育企业特点的专项金融产品,优先提供授信额度。市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科技贷款风险准备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按照有关管理办法,重点支持我市相关领域的新上规上限及培育的科技型企业。支持辖区银行机构借用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资金,以及推广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支持计划等新政策工具,将优惠政策惠及更多小微企业。(责任单位:市金融局、财政局、科技局、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中山银保监分局、市场监管局)
3.强化用地保障。对上规上限及培育企业因增资扩产需要新增建设用地,且增资扩产项目符合我市鼓励发展产业、项目用地政策的,优先安排用地指标。遇到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建立绿色通道,根据企业具体情况提出解决办法,推动企业依法完善土地使用手续。(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镇街)
4.加强人才入学服务。鼓励各镇街根据当地实际,对上规上限企业人才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研究出台倾斜性政策措施,按企业对当地的经济贡献依申请给予入学名额支持。(责任单位:各镇街)
5.优化服务配套。建立和完善常态化、精准化和专业化的服务机制,积极开展以政策落实、创业创新、融资服务、上规指导、转型发展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服务,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开展人才需求对接活动,组织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开展专业培训。(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各镇街)
(五)加强监督管理。
各镇街具体负责推进“应上未上”企业的入统工作,联合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上规上限企业入库后退出市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名录库且财务数据波动较大的(确因市场不景气、宏观政策调整等非主观原因除外),相关部门、镇街应加强分析研究并加强跟踪管理。各镇街要重点跟踪“一址多照”“一人多照”获取资金的企业,防止企业通过分拆、注册多个公司等套取奖励资金。(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局、城管和执法局、中山消防支队,各镇街)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局)统筹协调全市促进小微服务业企业上规上限工作,市税务局、财政局、商务局、文化广电旅游局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加强指导服务,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各项扶持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镇街要加强对上规上限工作的指导、组织和协调,按照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具体负责推进本辖区内企业的申报入统工作。(责任单位:市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镇街)
(二)加强运行监测。充分利用产业大数据平台,建立月度监测制度,对上规上限及培育企业进行动态监测管理,全面掌握小微服务业企业生产经营境况,加大对“应上未上”企业和非正常退库企业的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各镇街)
(三)强化督办落实。加强对全市小微服务业上规上限工作的督促检查,定期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镇街予以通报表扬,对政策执行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的镇街进行督促;经督促后进展仍不理想的镇街,提请市政府开展专项督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各镇街)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和信息平台,广泛深入宣传企业优惠政策和业务流程,营造上规上限的良好工作氛围。各镇街要加强政策宣传推介,加大对上规上限及培育企业的支持力度,积极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和成长发展中的困难。(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局,各镇街)
五、附则
(一)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市其他市级扶持政策规定的,按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上规上限企业均需签署专项资金信用承诺书。企业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或发生过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经查证属实,将失信行为依法纳入信用记录,并采取停止拨付扶持资金、追回资金等措施。
(三)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资金兑现期为2022-2024年。
(四)本实施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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