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重大项目推进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附招商电话)

时间: 2023-11-29 10:35:03 来源: 次浏览

扬州市重大项目推进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把“好地方”扬州建设得好上加好、越来越好,充分发挥重大项目对稳投资、稳增长的关键作用,夯实产业根基、积蓄发展动能,提升服务推进重大项目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在扬州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高质量发展导向,年度投资规模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积极影响的项目。

前款所指重大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列入当年省、市重大项目清单的实施项目和储备项目。

实施项目是指续建项目和计划当年新开工项目;储备项目是指需持续推进前期工作,尽快完善开工条件的项目。

第三条 重大项目的类型:

(一)产业发展。聚焦做大做强“323+1”先进制造业集群、工业技改和园区“二次创业”,持续放大“三都”品牌,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彰显“好地方”独特魅力的项目。

(二)科技创新。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推动产业科创和科创产业双向发力,夯实“好地方”产业根基的项目。

(三)民生保障。促进卫生、教育、文化、体育、环保等社会事业发展,有利于满足百姓需求,补齐民生短板与提升城市功能品质同步推进,创造“好地方”美好生活的项目。

(四)基础设施。加快融入长江经济带、长三角区域一体化等国家重大战略,加快推进宁镇扬一体化、南京都市圈形成,厚植“好地方”发展底色,不断提升强基础、增功能、利长远的现代化基础设施项目。

(五)根据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而支持建设的其他类型项目。

第二章 申报确定

第四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有关产业政策导向,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具体要求,聚焦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按照引领示范、重点突出、质量优先、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编制市级重大项目清单。

年度市级重大项目根据前期成熟度,分为实施类和储备类项目。数量由市重大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大办”,设在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当年度项目总体质量和资源要素保障、承载能力等因素统筹考虑,并报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

省级重大项目清单申报与市级重大项目清单编制同步进行。市重大办根据省重大办当年有关申报通知要求,牵头组织各地和市直有关部门开展申报工作,列省重大项目原则上从市级重大项目清单中择优申报。

第五条 申请列入市级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充分体现高质量发展导向。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产业布局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规则,符合节能环保、环境承载、安全生产等方面要求,其中产业类项目已完成尽职调查、可行性论证。

(三)有较强的引领带动作用,在相关产业、行业中具有技术先进性和规模优势。

(四)具备一定成熟度,实施类项目可在年内完成法定手续并开工建设。

已纳入国家和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国家级或省级区域规划、专项规划、行动计划的项目直接列入市级重大项目清单,符合列省要求的,优先申报省级重大项目。

第六条 各地、各部门对拟推荐项目要科学论证、严格把关,在此基础上按以下要求进行申报。

(一)市重大办于每年三季度印发下一年度省重大项目清单申报和市级重大项目清单编报通知,明确工作安排和相关要求。

(二)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和功能区有关投资主管部门梳理汇总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项目,经审核论证,并报同级政府(管委会)同意后,报送市重大办。

(三)市重大办应对拟申报省重大项目进行审核把关和综合平衡,征求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意见,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向省重大办提出项目推荐名单。

(四)对跨县(市、区)、功能区的项目和市属项目,由市级主管部门(单位)或市属企业向市重大办推荐。

(五)上年度市级重大项目如需结转,应按要求重新申报。同一项目连续结转一般不超过3年。

第七条 重大项目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申请列入市重大项目清单的申报文件;

(二)项目前期工作相关文件资料(产业类实施项目需已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取得用地准入手续);

(三)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背景、拟选址情况、总投资及投资构成、资金来源、年度计划投资、建设周期、建设内容及规模、产品产能、技术优势、市场前景、决策论证情况、安全环保情况等。项目建设工期一般不超过3年。特别重大产业项目允许分期建设,分期不得超过3期,首期投资不低于固定资产投资的30%,总工期不得超过5年。

(四)投资主体情况,主要包括行业地位、市场占有情况、财务状况、研发团队及成果、成功案例等,其中境外投资者应注明项目的实际控制人和资金来源情况。

(五)申报省重大项目的有关材料以省级主管部门印发的文件要求为准。

第八条 重大项目清单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市重大办对各地报送的项目源按照拟申报省级重大项目和拟纳入市级重大项目清单进行分类汇总梳理后,牵头组织市有关部门对项目清单进行初步会商。

(二)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对两类项目源进行严格把关,提出明确意见。

(三)市重大办综合各方意见形成省、市重大项目建议清单,报市重大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市政府研究审议。

(四)申报省重大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上报省重大办。

(五)市级重大项目清单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

第九条 市级重大项目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市重大办年中对各地重大项目推进情况开展综合评估。有以下情形的各地投资主管部门可以在中期评估结束后提出项目调整申请,经各地政府(管委会)同意后,报送至市重大办。

(一)前期工作扎实、条件成熟的新项目择优予以增补。

(二)经评估论证,投资主体意愿发生变化或外部条件存在刚性约束,实施类项目预计年内难以开工或继续实施的项目予以调出。

(三)项目在推进过程中建设内容等发生较大变化,不再符合市重大项目相关条件的予以调出。

(四)存在申报材料、投资数据造假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为严重的,一经发现,及时予以调出。

(五)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市重大办对调整申请进行审核,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印发调整清单。调出市级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同时是列省重大项目的,由市重大办根据《江苏省重大项目推进管理办法》规定和省重大办具体工作要求,按程序报请调出省重大项目清单。

第三章 服务推进

第十条 省、市重大项目清单印发后,各地各部门要严格依法依规服务推进有关项目。要坚持市场主导,强化企业在项目建设中的主体地位,更好发挥政府在战略规划引导、市场秩序维护、质量安全监管等方面作用,为重大项目建设打造“好地方事好办”的高水平营商环境。

第十一条 全面推行重大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市有关部门加强省、市重大项目全生命周期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市县两级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对照市委市政府“优化提升营商环境36条”责任清单要求,认真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不见面审批”要求,优化精简审批环节和程序,着力提升重大项目审批效率,积极推动省、市重大项目“拿地即开工”。

第十二条 实施市四套班子领导挂钩联系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制度。市四套班子领导挂钩项目的遴选确定、服务推进、总结评估等工作按照市领导挂钩联系推进重大项目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市重大办负责落实市委、市政府明确的各项任务和要求,牵头负责省、市重大项目的统筹推进、综合协调、调度分析、督促检查。

第十四条 市重大办定期对省、市重大项目的完成投资情况、形象进度情况(包括完成投资、到位资金、开工和竣工时间、形象进度及现场图片等)进行跟踪调度。

(一)每月一报告。市发改委(重大办)每月在《扬州日报》对列省重大项目、市级重大项目和集中开工项目的开工和投资进度情况进行公示。在做好项目日常督查、统计监测的基础上,每个月向市委常委会或政府常务会报告一次当前重大项目储备情况和列省、市级及集中开工重大项目进展情况。

(二)每月一协调。建立重大项目建设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重大办)。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召集相关部门就列省、市级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需市级层面来协调解决的问题不定期进行会办。所有重大项目推进遇到的问题,采取“销号制”,由市发改委负责跟踪督查,确保解决到位。

(三)双月一调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每两个月召开一次重大项目建设调度会,召集县(市、区)、功能区分管重大项目同志,交流分析研判面上重大产业项目建设推进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共性突出困难和问题,并对重大项目建设进度明显滞后的地区落实措施和责任。

(四)半年一开工。各地每半年组织一次重大产业项目集中开工仪式,具体可结合重要活动、重要节庆、重要时点来组织。市发改委(重大办)要强化对集中开工项目的跟踪督查,严格考核。市级层面将根据各地重大产业项目推进情况,结合集中开工活动,每半年选择一个地区召开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现场推进会。

(五)半年一考核。组织重大项目年中考核,并将半年考核权重提高至全年考核比重的60%。召开全市重大项目建设推进会,各地交流汇报项目推进情况。

(六)全年一考评。提高重大产业项目,尤其是列省重大项目在全年综合考核中的比重。完成情况好、贡献度大、超额完成目标的,将给予考核加分,确立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鲜明导向。

第十五条 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协调联动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帮助解决项目推进中的困难问题。

(一)各地重大项目主管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应及时梳理汇总本地区、本行业项目存在的困难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对市级以上权限事项应及时报市重大办。

(二)市重大办根据职能分工将有关事项汇总反馈市有关部门,市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加快办理,并将办理过程和结果及时反馈。

(三)市重大办应定期调度困难问题解决情况,重大事项和难点问题以及长时间未解决的困难问题及时提请市重大项目建设联席会议解决。

(四)对需省级以上层面解决的困难问题,由市重大办汇总,及时上报省重大办,并做好后续跟踪推进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相关部门(单位)作为项目服务推进责任单位,应承担服务推进的主体责任,聚焦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依法依规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推进用水用气报装便利化改革,改进供电报装服务,积极协助项目单位落实通讯、征地拆迁、外部配套等建设条件,确保项目按计划开工建设并顺利实施。

第十七条 市重大办应对省、市重大项目年度推进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强化评估结果运用。

第四章 要素保障

第十八条 省、市重大项目建设应按照集约、节约的原则,切实提高资源要素的配置效率。更加突出投资强度、科技能级、亩均税收等关键指标,确保项目质量高、绩效高、能耗少,推动资源向优质企业集中。

第十九条 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在省、市重大项目符合规划、环保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积极支持保障所需资源要素。积极争取省重大项目获得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支持。

(一)所需规划空间、用地用林计划、占补平衡等要素资源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实行优先保供,确因指标不足当地难以保供的,可以向省、市申请下达或购买相关指标,确保重大项目应保尽保。

(二)所需煤炭替代量从全市减煤措施形成的节煤量中积极保障。

(三)所需排污总量指标由市一级在采取减排措施形成的“可替代总量指标”中积极保障,不足部分在满足我市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的条件下,可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从区外购买。对环评审批前难以落实所需排污总量指标的省重大项目,项目单位可提出总量平衡方案,拟定排污指标来源,由属地重大办报县(市、区)政府认可后,允许在实际排污前落实。

(四)在企业和金融机构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前提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帮助省重大项目协调解决融资难题。

(五)鼓励并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使用专项债券、发行企业债券等。鼓励引导各类产业基金按市场化原则投资重大项目。

第五章 风险防范

第二十条 各地要切实落实新发展理念,努力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和质量效益,不盲目追求列入省、市重大项目清单的数量、规模。

第二十一条 各地要加强源头防控,切实规范招商引资政策和行为,严格执行财税、土地、环保等政策规定,履行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确保拟落地项目符合本地区发展基础、承载能力,确保项目真实合规可行。

第二十二条 地方政府及平台公司参与投资产业类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是产业项目投资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安全、环保、节能等各项要求,依法依规履行各项报建审批手续,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积极配合相关审计或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地要重视项目建设进度、竣工运行后的绩效分析。对各类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依法处置。

第二十五条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坚持“早梳理、早发现、早反馈、早处置”,强化风险提示,及早化解和切实降低重大项目投资风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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