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优化供给促进消费推动流通业高质量发展政策(附招商电话)
时间: 2023-11-29 11:40:05 来源: 次浏览
为进一步增强流通业在国民经济中的综合性和基础性作用,立足当前破堵点推新政创亮点,优化供给释放潜力促进消费,推动我市流通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如下措施。
第一条、鼓励流通业招优引强
1、对引进国内外知名或成长性好的流通企业在我市设立全国性、区域性总部或功能性总部的,在我市投资建设电子商务(含跨境)产业园、直播基地或进口商品直销中心的,可实行“一事一议”的依法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县区人民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市招商服务中心、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第二条、鼓励流通主体做大做强
2、对1-12月份限额以上批发主体销售额净增前10位的,第1-5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第6-10位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1-12月份限额以上零售主体销售额净增前5位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主体营业额净增前5位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1-12月份限额以上主体零售额净增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6万元、10万元、15万元、30万元。同一主体本款不重复但可就高享受。由市、县区财政1:1承担。(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县区人民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
3、对1-12月份限额以上汽车主体零售额较上年增长8%(含)以上,上年零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零售额较上年增长15%(含)以上,上年零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同一主体与第2款不重复但可就高享受。由市、县区财政1:1承担。(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县区人民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
第三条、鼓励流通主体“下进上”
4、对新增入库限额以上的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主体,第一年度奖励3万元,后两个年度1-12月份零售主体销售额较上一年度分别增长50%(含)以上、批发和住宿餐饮主体销售额(营业额)较上一年度分别增长100%(含)以上的,再分别奖励3万元、4万元;对其中月度新入限额以上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零售业法人企业,符合本款上述奖励条件的,增加奖励2万元/年。由市财政承担。对年末在册的1-12月份销售(营业)额较上一年度增长15%(含)以上的限额以下样本点,奖励0.5万元/年。由县区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县区人民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
5、对规模以上消费品生产企业分离设立的法人零售企业(含电子商务)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除享受本条第4款奖励政策外,一次性补助开办费3万元,并自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之年按其年零售额0.5%给予补助,补助期3年,后两个年度零售额需较上一年度增长8%(含)以上,同一企业年最高补助50万元。对依据标准评定成为“铜陵市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零售业示范单位”的,分层级给予奖励3万元至50万元,用于奖励分离发展消费品零售的制造业企业决策层和分离设立的法人零售企业高管(奖励人数最多10人)。由市、县区财政1:1承担。(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县区人民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
第四条、鼓励消费品展销
6、对我市企业参加经市政府同意由市商务(贸促)部门统一组织的市外消费品类展销会(博览会)的,给予每个展位费80%补贴,同一企业年最高补助为10万元。由市、县区财政1:1承担。(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贸促会、市财政局,县区人民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
第五条、促进连锁经营
7、对限额以上主体销售(营业)额较上年增长10%(含)以上的,其当年新增社区便利店、连锁店和餐饮店(单个店面积200㎡以上)且纳入该限额以上主体统计的,一次性奖励每个店3万元,同一主体年最高奖励30万元。由市、县区财政1:1承担。(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县区人民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
第六条、推进“产业+互联网”融合发展
8、促进电子商务产业招商引资。对新引进落户的电子商务企业形成地方财政贡献部分(不含随征附税附加),前3年给予100%奖励,之后3年给予80%奖励。对新引进的租赁厂房集加工、包装、网销于一体的电子商务企业,自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之年,给予8元/月*㎡租赁费补助,补助期3年,后两个年度1-12月份零售额需较上一年度增长8%(含)以上。同一企业年最高补贴20万元。由同级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县区人民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
9、扶持电子商务产业园发展。对新建或改造升级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统一物业服务且运营1年以上、电子商务办公(展示)面积占总面积40%以上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楼宇),按其当年新增固定资产(不含土地价款,下同)投资40%给予补助,补助期3年。同一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楼宇)年最高补助30万元。对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楼宇)入驻电子商务企业不少于10个且年网上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统一物业服务且运营1年以上的,给予运营主体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其入驻电子商务企业新成为限额以上(规模以上)的,给予园区运营主体2万元/个奖励。由市、县区财政1:1承担。(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县区人民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
10、鼓励建设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新建或改造升级的电子商务平台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按平台软硬件当年实际投资40%给予补助,补助期3年,同一平台(项目)年最高补助30万元。面向消费者的电子商务购物平台年交易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奖励;面向企业间的专业电子商务平台年交易额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的,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奖励;服务类电子商务平台年交易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若获奖励企业提前进档的,一次性补发前各档应享受的奖励金额之和。由市、县区财政1:1承担。(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县区人民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
11、鼓励农产品上行。对新建或改造升级集农产品网上交易、线下展示于一体的农产品线下特色馆,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且运营一年以上的,按当年新增固定资产、线上利用第三方平台营销服务支出部分40%给予补助,补助期3年,同一企业(项目)年最高补助30万元。对农产品获SC/QS生产经营许可认证、网上运营一年以上且有网上销售实绩的,一次性奖励获得SC/QS生产经营许可认证企业认证费5000元。由市、县区财政1:1承担。(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县区人民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
12、深化服务业电子商务应用。对在我市注册登记的电子商务代运营企业,受托我市企业网上销售代运营10家以上、年代理服务费收入首次达到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的,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8万元奖励。若获奖励企业提前进档的,一次性补发前各档应享受的奖励金额之和(对提供同类服务同一经营团队分设不同企业的不重复补助,但可合并计算代理服务费收入给予补助)。由市、县区财政1:1承担。(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县区人民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
13、鼓励电子商务企业上台阶。企业1-12月份网上销售额达到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且较上年增长8%(含)以上的,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同一企业累计最多享受4次上台阶奖励。若企业提前进档的,一次性补发前各档应享受的奖励金额之和。年网上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且较上年增长的,每新增500万元奖励2万元(享受3000万元及以上上台阶奖励的,为联网直报平台统计的限额以上主体)。同一企业年最高奖励50万元(对经营同类产品同一经营团队分设不同企业的不重复奖励,但可合并计算网上销售额给予奖励)。由市、县区财政1:1承担。(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县区人民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
14、鼓励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对我市企业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线上推广,年跨境出口增长10%以上或制造业企业出口额零突破的,按其年实际服务年费、推广运营费50%给予补贴,补助期2年,同一企业年最高补助8万元。对我市企业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或自建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的,年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额首次达到5万美元以上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补助,自第二年起对其年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增量部分给予每5万美元补助人民币1500元,同一企业年最高补助20万元。由市、县区财政1:1承担。(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县区人民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
15、协同发展电子商务与快递业。对在我市新建区域性快递分拨(分拣)中心、智能分拣中心的,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1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独立许可快递企业及企业总部在我市设立直营分支机构的,年出港件达到20万件以上的,给予国内出港件每件0.2元补助(同一企业年最高补助国内出港件30万元),国际出港件每件10元补助(全市年最高补助国际出港件100万元)。对我市寄递企业到港件投递到行政村服务网点的,给予每件0.3元补助,同一企业年最高补助60万元。由市、县区财政1:1承担。对采取租赁厂房且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独立许可及企业总部在我市设立直营分支机构的快递企业,给予8元/月*㎡租赁费补助,补助期3年,同一企业年最高补助50万元。由同级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邮政管理局、市财政局,县区人民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
16、促进直播产业集聚。对我市新列为国家、省级直播电商产业基地(含公共直播间,下同)名录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60万元奖励。对我市办公面积1000㎡以上且从事直播企业(含个体工商户)10个以上的直播基地招引直播(MCN)机构合作入驻,每引进1家营业额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且在我市注册主体营业额首次年度达到100万的,给予招引主体5万元/个奖励,同一招引主体年最高奖励30万元。由市、县区财政1:1承担。(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县区人民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
17、鼓励直播电商应用。对限额以上(规模以上)主体委托市内(含企业自主)和市外第三方服务企业通过直播方式销售产品的,对其产生的坑位费(链接费)分别给予20%和10%的补助,同一主体年最高补助10万元。对我市企业开展公共直播活动销售我市产品,单场活动达销售额30万元或10万件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同一企业年最高奖励8万元。由市、县区财政1:1承担。(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县区人民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
18、加强电商直播人才培育。将直播电商企业引才纳入产业紧缺人才政策支持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人才认定为我市高层次人才,并同等享受相关待遇。对在铜院校经市委市政府同意设立并建成直播学院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与知名电子商务平台共建数字贸易学院或数字商业学院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由市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第七条、有序繁荣“夜间经济”“小店经济”和特色街区
19、促进流通业便民化、特色化和数字化发展,鼓励商旅文娱会等业态深度融合,推动小店经济发展,推进步行街改造提升。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夜间经济”示范街区称号的、小店经济试点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特色街区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由市、县区财政1:1承担。(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县区人民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
第八条、鼓励流通业示范和试点建设
20、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基地、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80万元、3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含跨境)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对获得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乡镇(街道)、示范村(社区)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对获得中华老字号、安徽省老字号品牌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由市、县区财政1:1承担。在续创或重评中获得同类同级称号的不重复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县区人民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
21、对获得国家绿色商场、省级绿色商场的限额以上(规模以上)主体,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获得三叶级、四叶级、五叶级中国绿色饭店(含国家级绿色餐饮企业)或国家三钻级、四钻级、五钻级酒家称号的限额以上主体,分别一次性奖励6万、8万、10万元;对在“千品万店美食荟”活动中入围部级具有家乡味道和地域文化特色精选菜品的,每个精选菜品一次性奖励0.5万元给申报企业。上述称号已享受省级财政资金奖励的不重复享受,同一法人企业获评上述不同称号的享受一次奖励,同一企业不同法人的享受一次奖励。由市、县区财政1:1承担。(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县区人民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
22、对在我市无废城市建设试点中被认定为无废饭店、无废宾馆、无废商场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认定为无废商圈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在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扩面提标工作中承担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和生活垃圾分拣中心“双中心”项目建设任务的,经行业主管部门共同验收挂牌后,对新建“双中心”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给予15%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万元。由市、县区财政1:1承担。(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县区人民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
第九条、加强流通业高质量发展组织领导
23、促进流通业发展是贯彻扩大内需战略的重要内容,是提高税收收入的重要途径,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渠道。市政府将“铜陵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更名为“铜陵市电子商务和流通业发展领导小组”,市商务局局长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统计局、市商务局1名负责同志任副主任。市财政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相关基础性工作经费纳入市商务部门预算统一安排。(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县区人民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
第十条、提升流通业发展管理水平
24、按照“谁招商谁负责”原则,明确新引进企业准入门槛,精准做好引进企业统计入库工作,特别是新引进的大型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等平台型企业在签订协议时要明确“三统一”模式。县区政府、铜陵经开区将引进流通企业(项目)相关信息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通报市商务部门。(责任单位:县区人民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市商务局)
25、市市场监管部门引导流通业市场主体办理法人登记,于每个季度后5个工作日内将新注册登记流通业主体的相关信息通报市商务部门。市税务部门于每个季度后5个工作日内将流通业市场主体相关信息提供市商务部门。市商务部门跟踪服务,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统计入库要求的,积极协助统计部门做好统计入库工作。(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县区人民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
第十一条、附则
26、本措施所称流通业,指国民经济分类中的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和餐饮业;所称限额以上主体,指限额以上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和餐饮业的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和非同业产活单位;所称电子商务,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所指企业较上年或同比增长,包括上年同期数为0的符合政策奖补其它要件的主体。
27、享受市级财政“一事一议”政策的,不再享受本措施财政政策;享受本措施第六条的电子商务企业,可就高但不重复享受本措施第二条各款政策;县区流通业财政扶持政策与本措施支持方向相同的,本措施由县区配套部分就高不重复享受。年度发生安全、环保等有较大影响事件的,涉及偷逃骗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以及在政策申报中有不实行为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不享受本措施各项奖补政策。
28、本措施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1年。资金纳入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以后年度可根据需要调整,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并报市政府同意。
29、本措施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邮政管理局负责解释,具体申报指南由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制订。2019年实施“一套表”直报统计的新增限上零售企业(含大个体),继续执行《关于促进实体零售业快速发展的若干政策》(铜政办[2017]24号)的第2个年度奖励办法。此外,我市原《关于促进流通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铜政[2014]41号)、《关于促进实体零售业快速发展的若干政策》(铜政办[2017]24号)和《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五十条政策措施》(铜政[2018]30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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