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宁夏中药材产业发展实施方案(2021年—2025年)的通知(附招商电话)

时间: 2023-12-01 14:17:13 来源: 次浏览

宁夏中药材产业发展实施方案(2021年—2025年)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21〕7号)要求,推进宁夏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十二次全会精神,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推动构建区域化布局、规范化运行、深层次开发、产业化经营的中药材产业体系,努力把中药材产业培育成保障中药质量的基础产业、支撑乡村振兴的特色产业、强区富民的优势产业、可持续发展的生态产业。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在三个不同分布特征的中药材产区分别建设药用种质资源保存圃和良种繁育基地,建设1O个生态种植和林下仿野生种植产业示范基地、5个—7个中药材产地初加工集聚地、5个—10个中药材产业新型研发技术平台,培育一批有全国影响力的特色中药材品牌,力争中药材种植面积稳定在200万亩以上(含枸杞面积),综合产值达到550亿元,把中药材特色产业打造成为在全国有影响的优势支柱产业。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中药材资源保护利用。

1.建设中药材种质资源圃。积极开展濒危、特有种质收集、保存、筛选和扩繁,加强濒危珍稀中药材资源野生抚育和人工种植驯化技术研究,搜集保存枸杞、甘草、黄芪、银柴胡、小茴香、板蓝根、秦艽、柴胡、党参、红花、芍药、大黄等种质资源,高标准建立2家—3家中药材种质资源圃,为中药材产业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科技厅、林草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加快中药材良种选育平台建设。依托科研院所、高校和优势产区、种植企业,结合传统育种方法和现代生物技术,建立中药材育种、引种技术研究与市场服务平台。针对枸杞、甘草、黄芪、银柴胡、小茴香、板蓝根、秦艽、柴胡、党参、红花等重点中药材,开展优良品种繁育研究,制定良种繁育技术、种子种苗质量标准及栽培技术规范,加强中药材种子种苗市场监管,推进良种产业化。(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科技厅、林草局、市场监管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3.加快中药材种子种苗繁育基地建设。加大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力度,依据生态适宜性原则,建设区域综合性或单品种种子种苗繁育基地,加强特色或重点中药材品种种子种苗繁育生产,提升种子种苗生产技术标准和规程,确保中药材种源纯正、品质优良。(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林草局、科技厅、药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二)推进中药材规范化种植。

4.建设规范化生态种植示范基地。优化产业布局,建设一批宁夏道地、特色中药材规范化生态种植示范基地,鼓励建设数字生态中药种植园、中药循环种植(养殖)园。重点建设以隆德县、彭阳县等地为核心区的黄芪、党参、柴胡、秦艽、苦杏仁、板蓝根等规范化种植基地,以盐池县、同心县、海原县等地为核心区的甘草、银柴胡、黄芪、小茴香等规范化种植基地,以兴庆区、平罗县、中宁县等地为核心区的枸杞、肉苁蓉等规范化种植基地,带动全区中药材产业规模化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林草局、科技厅、自然资源厅、乡村振兴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5.支持建立“定制药园”。支持自治区内各医疗机构或中药企业到中药材主产县(区)建立“定制药园”,构建“医疗机构+中药企业+种植企业(合作社)”产销机制。鼓励区内外医药企业将“定制药园”作为原料中药材供应基地,将其打造成为自治区乡村振兴示范基地。(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林草局、科技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三)发展中药材加工产业。

6.建立中药材产地初加工集聚地。建立枸杞、甘草、黄芪、银柴胡、小茴香、苦杏仁、桃仁、板蓝根、秦艽、柴胡、党参、红花、黄芩等道地、大宗中药材产地初加工聚集地5个—7个,

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提高产品质量、促进提质增效。支持中药材机械化生产,开展中药材种植加工机械的引进与研发,提升中药材耕、种、管、收机械化装备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林草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7.实施中药材“铸龙”工程。加强中药材科技创新园区建设。发挥中药材龙头企业引领作用,推动中药材深加工与综合开发。重点培育中药材精深加工龙头企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培育一批产品新颖、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的中药材产品开发龙头企业,逐步建立以大型企业集团与中小企业分工协作、协调发展的产业格局。(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科技厅、林草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8.提升中药材开发产业化水平。鼓励中药材生产企业引进先进设备、改进加工工艺,开展以宁夏道地或主产中药材为基源的中成药生产、饮片加工、功能食品、饮料、茶叶、药浴、药饮、化妆品、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植物源农药、中药兽药、中药非药用部位饲料等中药材延伸性产品开发。以枸杞、黄芪、甘草、银柴胡、苦杏仁与小茴香等中药材为重点,延长开发产业链,优化供给结构,探索中药材非药用部位综合利用途径。推动中药配方颗粒项目建设,促进我区中药材产业提档升级。(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林草局、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厅、药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四)完善中药材市场流通体系。

9.搭建中药材信息及交易服务平台。充分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建设集市场信息、质量追溯、第三方检验、电子交易等为一体的中药材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加强中药材信息收集、汇总、分析,提升中药材产业发展信息化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厅、药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10.提升中药材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水平。鼓励中药材中小微经营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拓展销售渠道,开展线上交易、物流配送等服务,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建立“龙头企业+合作社+致富带头人+农户”种植订单模式,建设一批以网络交易为主体、网络销售与实体经济协同发展的中药材种植企业。(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厅、林草局、科技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11.加快中药材交易市场建设。加强政府引导,支持企业、合作社和社会资本参与,围绕枸杞、甘草、银柴胡、黄芪、秦艽、板蓝根、苦杏仁等重点品种,在中药材主产区逐步建成集商品集散、价格形成、信息汇聚、仓储物流、加工配送、质量检验、追溯管理、电子商务、金融服务为一体的中药材交易集散市场,降低交易和流通成本,扩大交易规模,提升现代化、便捷化和高效化管理运营水平,推动形成区域性中药材交易市场。(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厅、林草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五)培育中药材特色品牌。

12.实施中药材特色品牌培育战略。培育具有宁夏道地特色的中药材品牌,加强“宁夏枸杞”“盐池甘草”等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的监督管理,支持中药材产业规模较大的县(市、区)申报大宗药材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和申请驰名商标认定。力争培育20个以上优质药材企业品牌,培育15个以上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打造“枸杞之乡”“甘草之乡”“黄芪之乡”“银柴胡之乡”“小茴香之乡”,提升宁夏优势特色药材品牌影响力。(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科技厅、市场监管厅〔知识产权局〕、林草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药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六)强化中药材科技支撑。

13.推进中药材产业发展科技创新驱动。围绕资源保护、品种培育、质量检测、规范化种植、产品开发等,组建一批科技创新平台和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强化宁夏道地中药材科研和产业发展战略布局,建立一批以企业为主导,科研院所、高校与企业联合共建的中药材产业技术研发平台,加强中药材质量可追溯体系平台推广应用,为生产高品质中药材提供基础保障。(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林草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14.提升中药材产业发展科技支撑能力。开展中药材生态种植、采收加工等生产过程关键技术攻关,加强中药材加工副产品利用研究,拓展中药材应用新领域。推进道地特色中药材产品开发研究,全面监控中药材相关产品生产过程中药材活性成分、重金属及农药残留变化,提升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促进中药材科技成果转化,加快中药材新技术、新产品示范推广。(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厅、林草局、药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15.加快中药材产业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宁夏特色中药材标准体系。制定良种繁育、种子种苗、种植(养殖)、采收、产地加工规范,完善大宗中药材生产技术规程,构建优质中药材全产业链标准体系。探索制定枸杞等中药产品国际标准。(责任单位:自治区药监局、农业农村厅、科技厅、林草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市场监管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16.强化中药材产业科技交流合作。建立产学研政对接机制,组织高层次专家来宁开展调研考察、技术诊断、技术推介、产业合作等活动,促进先进科技成果在我区落地转化。充分利用东西部科技合作机制,深化中药材领域科技交流合作,围绕中药材产业重大需求开展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突破道地中药材产业关键技术瓶颈。(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农村厅、林草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七)加强中药材质量管理。

17.开展中药材质量提升行动。建设集中药材种植、田间管理、病虫害防治、产地初加工、仓储、物流、质量检测等全过程追溯的中药材供应保障服务平台。开展中药材全产业链安全风险防范,加强中药材“三无一全”(无硫加工、无黄曲霉毒素、无公害及全程可追溯)质量管控,逐步实现中药材生产经营质量管理的数字化、标准化、网络化。(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林草局、市场监管厅、药监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八)促进中药材产业融合发展。

18.开展“中药材+”多业态发展行动。促进中药材产业与养生保健、健康养老、健康旅游融合发展,建设一批具有示范辐射作用的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开展中药材种植(养殖)、养生保健、旅游康养等服务。开发以宁夏枸杞等中药材为主要原料的系列旅游商品,打造中药材旅游商品品牌。(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民政厅、农业农村厅、林草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将中药材产业发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资源配置、政策机制、制度建设等方面予以倾斜。充分发挥自治区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作用,统筹整合产业资源,强化责任落实,形成工作合力;定期开展督导评估考核,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强化考核结果运用,确保相关工作取得实效。

(二)完善政策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推进中药材产业发展的土地流转、金融支持、人才引进、技术合作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农业农村、科技、林草等部门按业务渠道安排专项资金,统筹整合、捆绑实施扶持项目,协调推进中药材产业发展。建立政府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为主、贴息贷款为补充的多元投资机制。实施药农或中药合作社直补政策,引导扩大种植规模,提高产品品质。完善中药材生产基地用地政策,支持道地药材加工、仓储、物流等设施建设。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注重总结中药材产业发展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强典型示范和推广带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全方位、多角度宣传中药材产业发展成就,加强宁夏产优质道地中药材宣传推介,提高品牌影响力和市场认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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