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天津《科教兴市人才强市行动方案》有关要求,坚持创新立区,以优化东疆科创生态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发挥孵化器聚集创新资源、科技成果转化和未来产业培育的作用,助力东疆新动能引育,参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津科规〔2019〕1号)、《滨海新区区级孵化机构培育办法》(津滨科发〔2023〕14号)等文件,结合东疆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支持对象是指由具有创新创业载体运营经验和能力的,在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聚焦培育产业链上下游科技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高水平创新创业服务机构。
本办法支持对象应在东疆区域内或经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认可的东疆区域以外的场地开展孵化服务。
孵化器类别。本办法支持的高质量孵化器分为“引领型孵化器”和“成长型孵化器”。“引领型孵化器”是指聚焦东疆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集聚培育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集成孵化加速功能,为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服务,并已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孵化器。“成长型孵化器”是指聚焦特色产业领域,形成专业孵化服务能力,经济贡献快速增长,孵化绩效显著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加速器等其它形式不适用本办法。支持数量。原则上支持对象总量不超过2家,对东疆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高水平创新创业服务机构,经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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