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慈溪市招商引资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时间: 2024-12-11 13:42:19 浏览次数: 次浏览
2024年慈溪市招商引资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招大引强,促进开放发展,加大招商引资激励力度,着力提升招商引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引进在本市注册登记兴办,具有一定纳税规模的法人项目,投资人可按本实施细则规定获得奖励。
第三条 我市每年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奖励经费,用于本市招商引资落户项目的奖励兑现。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奖补政策
第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和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慈溪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申请企业应规范经营,在信用宁波网站(http://credit.ningbo.gov.cn/)“失信名单公示”栏目中近五年(以申报截止日为起始日追溯5年)无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海关失信企业方面记录。
3、企业及其投资者近五年在兑现政策中无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记录。
4、企业填报相关数据时应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等法律法规及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投资促进主管部门有关工作要求,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外资项目落户奖励
(一)政策内容
对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产业类外资项目进行奖励(以商务部认定的外资额度为准),注册资本单一年度实到外资300万美元(不含)以下项目,每50万美元奖励2.5万元人民币,300万美元(含)-2000万美元(不含)项目,每1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人民币;2000万美元(含)以上项目,每1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人民币,单个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宁波配套奖励。
(二)项目认定
1、住宅地产、商业地产项目(除自持外)以及金融持牌机构项目除外,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
2、涉及外汇折算的,按照外资到账当日(直接投资以国际收支申报交易日期为准,利润再投资以银行入账回单凭证日期为准)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合计算。
3、实到外资(实际利用外资)除特别说明外,均指境外投资者根据投资协议约定,以货币方式出资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出资额,具体以经认定纳入商务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系统数据为准。
4、实到外资(实际利用外资)分年度统计,到资(除特别说明外,到资指注册资本实际缴付到账)日期以外资到账日为准,同一年度的可以合并计算。
(三)政策兑现
1、对政策有效期内符合条件的引进、增资、并购项目,在实到外资认定日期的次年按照标准一次性拨付奖励资金。
2、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实际到位资金须用于项目投资,若未进行项目投资,经评估核实后,其享受的奖励资金应予以全额追回。
(四)申报资料要求
1、《2024年外资落户项目奖励申报表》(附件1),申报表由外资企业、项目落地方盖章;
2、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验资报告原件或提交资金到账的银行凭证复印件或FDI入账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公章)、并购合同协议书(并购项目提供)、产生利润年度、利润分配后财务报表和有关利润分配和出资的董事会决议、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或完税证明(利润再投资项目提供);
3、购买商业地产用于项目使用的,需提供项目建成三年内限制出售保证书,或包含限售说明的土地出让合同协议。
第六条 鼓励类金融外资项目落户奖励
(一)政策内容
鼓励引进外资银行、保险、证券持牌机构,支持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试点工作,对于新引进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上述金融类企业给予落户奖励。
项目认定
1、政策支持期内新引进(登记注册)且年度实际利用外资2000万美元(含)以上。
2、挂牌机构为法人机构。
3、涉及外汇折算的,按照外资到账当日(直接投资以国际收支申报交易日期为准,利润再投资以银行入账回单凭证日期为准)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合计算。
4、实际利用外资除特别说明外,均指境外投资者根据投资协议约定,以货币方式出资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出资额,具体以经认定纳入商务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系统数据为准。
5、实际利用外资分年度统计,到资(除特别说明外,到资指注册资本实际缴付到账)日期以外资到账日为准,同一年度的可以合并计算。
奖励标准
每1000万美元奖励5万元人民币,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宁波配套奖励。
(四)政策兑现
符合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到资次年一次性兑现。
(五)申报资料要求
1、《2024年外资落户项目奖励申报表》(附件1),申报表由新注册企业、项目落地方盖章;
2、项目投资协议(如有);
3、企业基本材料、相关部门出具的持牌证明文件;
4、其他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内资项目落户奖励
(一)政策内容
支持招引高质量内资项目,对于新引进(登记注册)、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制造业内资项目给予落户奖励。
(二)项目认定
新引进(登记注册)且总投资1亿元(含)以上。
(三)奖励标准
按当年实际投资额到资5000万元奖励5万元,每超1000万元奖励1万元。
(四)政策兑现
符合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到资次年一次性兑现。
(五)申报资料要求
1、《2024年内资落户项目奖励申报表》(附件2),申报表由新注册企业、项目落地方盖章;
2、新注册企业的营业执照、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市外投资方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4、实际到位资金提供资金的到账凭证(银行水单等)、资产负债表(企业加盖公章)。
第八条 招商项目信息奖励
(一)政策内容
对符合慈溪市产业指导目录和意向落地方相关要求,经市投促中心备案,且投资方与落地方开展二次以上面对面的接洽、谈判,并确定投资额度、项目选址、用地面积等实质性数据的有效项目信息(已到位资金的项目除外),每条奖励200-1000元,奖励标准详见附件3。
(二)申报资料要求
1、《2024年招商项目信息奖励申请表》(附件4),申报表由申报人本人签字,项目意向落地方盖章及单位负责人签字;
2、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或方案,有明确的投资项目、投资方、拟投资额、项目选址、用地面积、预计产能等项目基本要素;
4、双方接洽活动二次以上会议纪要及接洽活动照片等。
第九条 “优秀慈商联络站”奖励
在积极提供投资信息、牵头招商项目落户、承接或协办招商活动的异地商会招商联络站、上海慈溪经济促进会专家顾问团、杭州慈溪经济促进会浙江大学顾问团及慈溪中学校友会中,由市投促中心确定“优秀慈商联络站”给予奖励,不超过3家,每家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条 招商引资特别贡献奖
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招商引资特别贡献奖励。在当年招引项目数、投资额等方面对本市作出贡献的合作单位中,确定招商引资特别贡献单位若干名,并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总额不超100万元。
第三章 相关说明
第十一条 项目信息的所属产业和类别划分由市投促委办公室审定。
第十二条 政策兑现以当年度预算的资金安排额度950万元为限,具体预算安排核定如下:外资项目落户奖励、鼓励类金融外资项目落户奖励、内资项目落户奖励、招商项目信息奖励835万元,“优秀慈商联络站”奖励15万元,招商引资特别贡献奖100万元。若奖励资金超过预算额度,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第十三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原则上由市投促中心牵头,属地镇(街道)、产业平台配合收回已拨付的奖补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享受奖补资金后2年内(以获奖补项目收到最后一笔资金拨付之日为准)发生转内资(外商投资企业)、撤减资的,该笔奖补资金收回;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资金、包装项目套取资金、联合政府部门造假统计数据的。
第十四条 本细则实施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 日,具体由市投促中心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